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有很多,散見于若干個稅收文件中,也有許多老師做了總結,我在大家總結的基礎上,又做了一些歸納和整理,截止目前,有29種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說明的是,有些項目并不是一個文件,而是若干個文件的提煉,比如免征增值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實有若干個具體項目具體文件,但在此沒有一一列示,統一作為一個類別。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開具的情況很多,分散在幾份稅務文書中,很多老師都做了總結。在大家總結的基礎上,我做了一些概括和整理。截至目前,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有29種。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項目不是一個文檔,而是幾個文檔的細化。例如,增值稅免稅項目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上,對于特定的項目,有許多特定的文檔,但這里沒有一一列出,而是統一為一個類別。
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有29種,可分為七類。
一、個人相關項目(2個)
1.向個人消費者銷售商品、服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其他個人不得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外:除非自然人出租或出售房地產,且承租人和買受人不是自然人。)
二.與出口、免稅和不征稅有關的項目(4個項目)
1.免征增值稅的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農產品)。
2.增值稅退(免)稅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出口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特別提示:出口企業等單位除特殊地區進口水電外,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與商業企業相關的項目(2項)
1.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發〔2004〕136號)
2.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各類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發〔2006〕156號)
四.與差別納稅相關的項目(12個項目)
1、經紀代理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政府性基金或代委托人收取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費用后,余額即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
2.試點納稅人為有形動產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
3.對于旅游服務,您可以選擇從旅游服務的購買者那里扣除住宿、餐飲、交通、簽證費、入場費和支付給其他旅游公司的差旅費后,以獲得的總價和其他費用為準。上述向旅游服務購買者收取和支付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
4.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差額納稅,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以及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稅率為5%。選擇繳納差額稅的納稅人向用人單位收取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47號)
5.安保服務包括住宅安保、特種安保、安保系統監控、提供武裝護送服務等安保服務。納稅人提供安全防護服務,應當按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財稅〔2016〕68號)
6.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銷售金額不包括委托單位支付給委托單位職工的工資和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代支付的工資和代支付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47號)
7.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短信特殊服務號接受公益組織捐贈,其獲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以及扣除支付給公益組織的捐贈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他們接受的捐贈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9號)
8.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扣除向服務對象收取并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代服務接受方收取和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9.納稅人按規定進口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付。向委托方收取并代其支付的款項,可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10.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中國境內進行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提供的教育輔助服務,銷售金額為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后的余額,收取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用增值稅代扣代繳。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其向境外單位收取并支付考試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不開具,但普通增值稅發票可以開具。(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11.金融商品轉讓,銷售價格扣除購買價格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轉移支付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
12.Air 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國內機票代理服務,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air 空運輸企業或其他air 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國內機票及相關費用凈結算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航空空運輸和銷售機構應向買方開具所有價格和額外價格的旅行路線或普通增值稅發票。(2018年國家總局公告第42號)
動詞 (verb的縮寫)與特定商品銷售相關的項目(5個項目)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法征收增值稅,稅率為3%以上不滿2%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3%以下稅率征收增值稅的簡易辦法的,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3.銷售舊貨的納稅人不得自行或者代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4.對在血漿采集站銷售非臨床人體血液的一般納稅人,可按3%的征收率按簡易方法計算應納稅額,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456號)
5.出售實物黃金時,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支行、分支機構、儲蓄所等。應當向購買方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銀行開具的金融專用發票。(國稅發〔2005〕178號)
不及物動詞營改增試點前的業務(2項)
1.已在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營業稅但未開具發票的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2.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的一般納稅人已于2016年4月30日前收到營業稅預繳款,并已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告編號。總局2016年第18號)
七、管理不規范(2)
1.如果一般納稅人的會計核算不完善,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
2.未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按照銷售額按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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