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成立后如何取名的正確指引!
2021-11-11 08:56:02
香港成立后如何為公司命名政府的正確指引注冊為本地有限公司,首先要擬備公司名稱,現有公司亦可通過特別決議更改名稱。 公司注冊官(“注冊官”)將及時批準公司名稱。 因此,在起草公司名稱時,申請人必須確保提議的公司名稱符合注冊要求。 如果提議的公司名稱可以注冊,申請將被拒絕,因此有必要重新提交申請。 此外,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106章)。622)授權注冊官在特定情況下發出更改公司名稱的指示。 本指引解釋了公司名稱登記的要求,取代了將于2021年3月3日生效的《2011年公司名稱登記指引》。 本指引只供參考,并應連同《公司條例》(第106章)的有關條文一并閱讀。622). 有關本文內容,請瀏覽香港公司注冊處網站(www.cr.gov.hk)的《新公司條例》特別章節。 公司名稱的一般要求。公司可以注冊英文名稱和/或中文名稱,但必須使用英文字符/字母和中文字符組合的名稱。 2.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后一個字為“Limited”,中文名稱的最后四個字為“Limited Company”。 [公司條例第102條]3。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字,必須在《康熙字典》或《辭海》和ISO 10646國際編碼標準中找到。 簡體字被普遍接受。 1.一般來說,在以下情況下,公司名稱將被允許注冊:(a)要注冊的公司名稱與注冊官保存的公司名稱指南中出現的另一個名稱相同;(b)擬注冊的公司的名稱與根據某條成立或成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c)注冊主任認為使用該公司名稱進行注冊會構成刑事罪行;或(d)處長認為擬注冊的公司的名稱令人反感或有違公眾利益。 [見《公司條例》第100(1)(a)至(d)條]2。當確定一個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個公司名稱“相同”時:(a)必須滿足以下項目:●作為名稱首字的定冠詞(如:The ABC Limited = ABC Limited)●“公司”出現在英文名稱的末尾,。“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公眾有限公司”及其簡稱,以及“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和“公眾有限公司”(如ABC有限公司= ABC limited = ABC有限公司;甲、乙、丙有限公司=甲、乙、丙公共有限公司)●字母或小寫字母的字體,空之間的字母、重音符號和標點符號(如:A- B-C有限公司=甲、乙、丙有限公司)(b)下列單詞和短語應視為& amp:●“and”和“&”。●“Hongkong”、“Hong Kong”和“HK”●“遠東”和“Fe”(例如ABC Hong Kong Limited = ABC Hong Limited = ABC HK Limited)(c)如果注冊服務商在考慮了某個漢字在香港的用法后,認為該漢字可以互換使用,則該漢字將被視為相同(例如橫)。馮=巔峰;交換=交換) 【見《公司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注冊前必須核準的公司名稱1。如有任何情況,公司名稱必須在注冊前事先經注冊官批準:(一)注冊官認為該名稱會造成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構有任何聯系的印象。 除非有關公司真的與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聯系,否則公司名稱是可以注冊的。 有些詞一般會產生上述聯系,如“部門”、“政府”、“委員會”、“局”、“聯合會”和“理事會”。(b)該名稱包含公司中規定的任何詞語或短語(公司名稱中使用的詞語)(第622A章)(附錄A);(c)該名稱與處長根據《公司條例》第108、109或771條,或在2010年12月10日或之后,根據《前身條例》(即《公司條例》(第102章)第22或22A條,指示更改其名稱的名稱相同。32)在《公司條例》(第302章)生效日期前有效。622)). [見《公司條例》第100(2)條]2。申請人應在提交申請注冊為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稱進行注冊的文件前,向注冊官查詢上述類別的公司名稱,并要求書面批準使用這些名稱。 申請須送交香港忠道六十六號忠道政府合署十四樓公司注冊處新公司注冊組。 公司名稱中使用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詞語。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法律已經規范了公司名稱中某些詞語和表達的使用,在當地使用這些詞語和表達將構成刑事犯罪。舉例如下:(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未經香港金融管理局同意,公司名稱中使用“銀行”一詞。 (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12章)的規定。571),除條例中定義為“交易所公司”的公司外,任何人均可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聯合交易所”或其他變體作為公司名稱。 違反這一規定將構成刑事犯罪。 (三)凡提述“注冊會計師(執業)”、“注冊會計師”或“公共會計師”的任何法人團體,但《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12章)所界定的法人團體除外。50),在英文中縮寫“注冊會計師(執業)”、“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或在其公司名稱中包含“注冊會計師”、“會計師”、“注冊審計師”、“審計師”或“審計師”等詞也是非法的。 2.申請人應確保公司名稱中使用的詞語或表達違反任何香港法律。為此,申請人應酌情就使用受管制的詞語或表達方式咨詢相關組織。 從公司名稱中刪除“有限公司”一詞。1.如公司擬根據《公司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申請許可,從公司名稱中去除“有限公司”和/或“有限”字樣(注冊時或通過特別決議變更名稱時),請參考“申請許可,從公司名稱中去除“有限公司”字樣”。 申請的參考資料可于本公司網站(www.cr.gov.hk)的「刊物及新聞稿」的「指引」一欄瀏覽或下載。 此外,香港忠道六十六號忠道政府合署十四樓公司注冊處新公司注冊組的資料柜臺亦可供閱覽。 【見《公司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變更公司名稱說明1。注冊官可根據《公司條例》的以下規定,通過書面通知指示公司更改名稱:第108(1)(a)和(b)條以及第108(3)(a)條,其中:(a)公司名稱出現在注冊官在注冊時保存的公司名稱中。(b)該公司名稱注冊時,與當時應出現在報價單中的另一名稱“相同”,或被注冊官認為與該另一名稱“過于相似”;或(c)當公司名稱注冊時,與根據某條成立或成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或被注冊官認為與該法人團體的名稱“過于相似”,而注冊官可在公司名稱注冊日期后12個月內,指示公司在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內更改名稱。 注冊官在就公司名稱是否“過于相似”達成意見時采用的標準載于附錄b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第(二)項如果登記員認為向登記員提供了使公司以某一名稱登記的誤導性信息,或者沒有為此目的獲得承諾或擔保,登記員可以在公司名稱登記之日起5日內,指示公司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變更名稱。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第(三)項如果公司已經以某一名稱登記,而登記官認為該名稱應當在登記時登記為公司名稱,理由如下:(一)該名稱會給人以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構有任何聯系的印象;或者(b)如果該名稱包含公司(公司名稱中使用的詞語)(第622A章)(見附錄A)中規定的任何詞語或短語,注冊官可在公司名稱注冊之日后3個月內,指示公司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變更名稱。 第108(2)條如果法院發布命令禁止公司使用其名稱或其名稱的任何部分,并且注冊官收到受益于該命令的人交付的該命令和表格NNC4的正式副本,注冊官可以指示公司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更改其名稱。 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登記員認為公司名稱在表明其活動性質時具有誤導性,可能對公眾造成損害的,登記員可以指示公司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變更名稱。 第109條第(1)款(b)項如果一個公司已經以一個名稱注冊,而注冊官認為該名稱可以在注冊時作為公司的名稱注冊,理由如下:(a)使用該名稱將構成刑事犯罪;或(b)該公司的名稱令人反感或有違公眾利益,則處長可指示該公司在該公告指明的期限內更改其名稱。 2.在公司成立/注冊或更改名稱之前,注冊官會審查建議的公司名稱,但通常會考慮該名稱是否與另一注冊名稱“過于相似”。 因此,在申請成立/注冊或更改公司名稱前,申請人應仔細考慮建議的公司名稱是否會與現有的公司名稱過于相似,以致另一家公司會提出投訴,以及在公司成立/注冊或更改后,注冊主任會否指示該公司更改公司名稱。 3.當注冊服務商得知某個公司名稱“過于相似”時,通常是因為收到反對意見,認為該公司名稱與之前注冊的公司名稱“過于相似”。 4.對公司名稱的異議應發送給注冊服務商,并詳細說明異議的原因,包括能夠證明其造成混淆的任何證據。 反對書應以“公司名稱投訴”為標題,送交香港忠道66號忠道政府合署14樓公司注冊處新公司注冊組。 對公司名稱的異議應盡早(最好是在注冊服務商發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送交注冊服務商,以便注冊服務商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并在必要時送達通知。 法定期限是指公司名稱登記之日后12個月內(如果根據第108(1)( a)和(b)條提出異議),公司名稱登記之日后5個月內(如果根據第108(1)(c)和(d)條提出異議),或公司名稱登記之日后3個月內(如果根據第108(1)條提出異議)。 1.如公司未能在注冊官指定的期限內遵從更改名稱的指示,注冊官可將公司名稱更改為:(a)如公司名稱為英文,則以“公司注冊號碼”作為公司注冊證書上所述的第一個名稱后緊接注冊號碼的新名稱;(b)如公司名稱為中文名稱,則為以“公司注冊號碼”為第一名稱的新名稱,然后為該公司的公司注冊證明書上所述的注冊號碼;或者(c)如果公司有英文和中文名稱,一個新的英文名稱,以“公司注冊號碼”作為第一個名稱,后跟公司的公司注冊證書中所述的注冊號碼,以及一個新的中文名稱,以“公司注冊號碼”作為第一個名稱,后跟公司注冊號碼。 2.公司名稱的變更自新名稱在公司登記簿上記載之日起生效。 3.公司名稱由注冊服務商更改,這將影響公司的任何權利或義務,還將使由公司提起或針對公司提起的法律訴訟存在缺陷。 公司可以以其以前的名稱提起或繼續的任何法律訴訟可以由公司以其新的名稱提起或繼續,可以以其以前的名稱對公司提起或繼續的任何法律訴訟可以以其新的名稱提起或繼續。 【公司條例第一百一十條】為避免使用與另一公司名稱“過于相似”的名稱,公司名稱被注冊,這意味著該名稱受到保護,并會遭到其他人的反對。 如果該名稱被認為與注冊服務商保存的《公司名稱指南》中出現的另一家公司的名稱“過于相似”,或者如果注冊服務商收到法院命令,禁止該公司使用其深圳注冊公司的關注名稱或其名稱的某一部分,注冊服務商將向該公司發出名稱變更指令。 如果您遵守指示,公司和/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可能會被起訴,最高罰款100,000美元。如果你繼續違約,你每天會被罰款2000美元。 注冊官還可以將公司名稱更改為其注冊號碼。 最近,OCI收到一份報告,稱該公司在香港注冊為法人團體,其名稱與其他公司的注冊商標或著名品牌非常相似。 這些公司,通常被稱為“影子公司”,冒充商標或品牌持有者的代表。 為解決影子公司的問題,注冊主任已采取并將繼續采取以下適當行動:(a)根據第108(1)(a)及(b)條及第108(2)條發出更改名稱指示;(b)如果該公司未能按照注冊官的指示更改其名稱,它將(1)對該公司和/或其高級職員采取起訴行動;(2)根據第110(2)條將公司名稱更改為其注冊號碼;(3)將公司名稱納入公司注冊處網站的“不遵守名稱變更指示的公司名單”,并披露其身份,以提高公眾警惕;(4)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有關公司并無經營或經營業務,該公司的名稱須根據《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從公司注冊紀錄冊中刪除。 此外,如果使用的名稱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識產權,第三方可以對公司提起法律訴訟。 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可能會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或民事制裁。 公司名稱在公司注冊處注冊,這表明它已被授予公司名稱或其任何部分的商標權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 因此,申請人應確保采用的名稱將與注冊商標相似或與另一家公司的名稱“過于相似”。 公司名稱搜索1。申請人可以通過公司注冊處(www.icris.cr.gov.hk)的網上搜索中心或公司搜索服務(www.mobile-cr.gov.hk)搜索公司名稱,以檢查提議的名稱是否與注冊公司名稱相同。 搜索公司名稱是一項免費服務,搜索者可以使用“全名搜索”的方法輸入要使用的整個公司名稱,包括所有空位數字、虛線符號和最后一個單詞(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等)。). 搜索語言只能使用英文或繁體字。 如果輸入其他語言或簡體字,系統將顯示“無記錄匹配”,這將導致不正確的搜索結果。 2.顯示搜索結果的屏幕還將包含自2010年12月10日以來被指示更改名稱的先前注冊公司的名稱列表。建議申請人同時檢查名單,以確保提議的名字與名單中的名字相同。 3.公司注冊處必須先申請文件,才能確認公司名稱是否可以注冊。 4.此外,在起草公司名稱之前,建議申請人使用知識產權署的在線檢查系統(http://ipsearch.ipd.gov.hk/)檢查商標記錄,以避免“假冒”或商標侵權的風險。 更改公司名稱1。公司可以通過特別決議變更公司名稱。 根據《公司條例》第107(2)條,公司應在相關特別決議通過之日起15天內,以表格NNC2的形式將公司名稱變更通知遞交給注冊官進行注冊。 2.根據《公司條例》第622條將特別決議案文交付注冊官的規定也適用于名稱變更。 如公司名稱有所更改,注冊主任會要求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88(5)條的規定,提交一份公司章程修訂通知書及一份經核證的公司章程副本。 復職時的公司名稱1。如果一家公司在解散后恢復在公司注冊簿上,它將以解散前注冊的名稱(以前的名稱)恢復。 [公司條例第769條]2。如果有關公司在恢復注冊當日申請以原來的名稱注冊,《公司條例》第100條將禁止該公司以該名稱注冊,公司必須更改名稱。 (詳情請參閱本指引第6及8段。 在恢復注冊后的28天內,有關公司須以特別決議方式更改名稱,而根據《公司條例》第770(2)條,更改名稱的通知須以表格NNC2送交注冊官注冊。 [公司條例第770條]3。如果一家公司以某一名稱重新列入公司注冊,但(a)該名稱與注冊官在重新列入公司注冊時保存的《公司名稱指南》中出現或本應出現的另一名稱相同,或注冊官認為該名稱與另一名稱過于相似;或(b)當恢復注冊時,該名稱與法人團體或根據某條成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或處長認為該名稱與該法人團體的名稱過于相似,則處長可在有關公司恢復注冊后12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指示該公司在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內更改名稱。 [公司條例第771條]4。如果公司違反《公司條例》第770(2)條,或未能遵守注冊官根據《公司條例》第771條發出的更改名稱的指示,注冊官可按照上文第17段所述的方式更改其公司名稱。 2021年1月文件編號:CR HQ/12-20/ 15附件a必須事先獲得董事批準,方可用于公司名稱的詞語和短語:commerce chaifonglevysavings travel board travel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nt,trust,travel association,travel development bureau,chamber of commerce,鄰里征收儲蓄[參見公司(公司名稱中使用的詞語)。”(第622A章)]附件是B董事在決定兩家公司的名稱是否“過于相似”時采用的標準。在考慮兩家公司的名稱是否“過于相似”時,公司注冊處處長會考慮所有可能使兩家公司的名稱過于相似并可能導致混淆的因素,包括業務性質、公眾對名稱的熟悉程度,以及混淆的證據。 在考慮這些因素后,公司注冊官可能會認為這些名稱“過于相似”,如果:(a)這些名稱在視覺和/或聽覺上相同或相似;(二)名稱的英文拼法只有輕微的差異,而這種差異會使名稱有顯著的相似之處,例如“trade/trading”,加上“s”或“es”等英文語法差異。 (c)名稱中含有可視為特征要素的詞語或短語,沒有附加說明,以減少這些特征要素造成的混淆。 特征成分通常指“英語新詞”、“詞典中未收錄的英語單詞”或“一個或多個英語字母的非常規組合,構成重要部分”。 在某些情況下,以“特征”方式表達的日常語言也可以被視為特征成分。 一般來說,地方名稱或描述性日常語言將被視為特征成分。 如果用于指定業務類別或描述性的組件非常相似,如“新聞/印刷”和“員工代理/職業介紹所”(“職業介紹所/職業介紹所”);或者名稱只包含一般或“弱”的描述,如“國際”、“控股”、“集團”、“服務”等。,這通常被認為具有足夠的附加描述或特征成分。 1.這兩個名稱完全相同:“GUANTONG ENGINEERING LIMITED”對“KWUN TONG ENGINEERING LIMITED”,或“developed (trade) co .,ltd”對“developed trade co .,ltd”。 2.名稱的發音相同:“LYFECITY LIMITED”對“LIFECITY LIMITED”,“AB-CHEM LIMITED”對“ABKEM LIMITED”,或“興企業有限公司”對“興企業有限公司”。 3.該名稱的英文拼寫或中文字體只有細微的差別,這種差別將使名稱顯著相同:“CONSOLAIR LIMITED”對“領事航空有限公司”,或“美濃有限公司”對“美濃有限公司”。 4.英語語法會有很大的不同:“高級旅游有限公司”和“高級旅游有限公司”。 5.包含相同特征部件的名稱:(a)在“工廠有限公司”中附上足夠的名稱:“工廠有限公司”。 (b)描述腳的名稱為:“MECHALA LIMITED”對“MECHALA HOLDING LIMITED”,或“ODDBODS PRESS LIMITED”對“ODDBODS PRINTING LIMITED”,或“禾豐印刷有限公司”對“禾豐印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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