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2021-10-12 09:12:00
一、引言背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業稅改革試點有關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等相關文件。 二.主要內容(一)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享受范圍優惠政策我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確定為深圳公司注冊公司。 季度納稅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單位,下同),應當分別核算銷售貨物、銷售提供的加工修理服務、銷售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下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暫免小微企業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前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 原營業稅申報季度納稅人過渡為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后,在2021年7月納稅申報中,在2021年5月、6月申報的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商品、加工修理服務不超過6萬元,銷售勞務、無形資產不超過6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我市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可按規定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其他個人以預收款形式出租房地產的,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可以平均分攤預收的租金收入。分攤后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申請問題。對于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公告明確表示,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采購,開具與其經營范圍相對應的普通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的,還應當按照規定預繳稅款。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更換服務,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可以在全部專用發票一并收回或者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當期已繳納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需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普通發票,應銷售商品并提供累計發票金額超過9萬元(含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加工、修理、更換服務或累計發票金額超過9萬元的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或銷售服務及無形資產超過90000元時,應連同普通發票累計銷售額(季度銷售額低于免稅門檻)計算預繳稅金。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納稅申報填報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細化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填報內容,包括“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門檻以下銷售”、“其他免稅銷售”和“當期免稅”“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包括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和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以及購買稅控收款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抵扣或抵扣的應納稅額不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減免稅表),而是填寫《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 我市小規模納稅人按征收方式分為查賬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實行查賬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按季度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季度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兩戶固定的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 3.納稅人須知(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1〕36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本季度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已經營不足一個季度的,本期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小微企業銷售配額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月份計算。 比如,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12月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經營期內,10月和11月實際經營期兩個月累計銷售額不足6萬元的,暫免增值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7號)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起征點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中關于低于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不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的規定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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