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商標連續三年不用會被撤銷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不執行且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鄭州公司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從這個明確的規定可以看出,一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就會被撤銷。這是商標撤回。但涉及到商標撤銷,其成立的前提需要滿足“不強制執行”、“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要求。引入這一明確的規定可以有效打擊他人惡意占有商標自然資源的行為。另外,一旦他人的商標被撤銷,其他任何符合商標申請前提的商標都可以申請注冊該商標,可以避免商標自然資源的節約。。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定義,即“將商標用于產品、產品包裝或者密封以及貴金屬官方文件,或者將商標用于促銷、展覽等商業貿易,用于識別產品可能的行為。”所以,只要符合上述行為之一,就可以證明你在使用該商標。比如飲料廠商在飲料瓶上印制商標,卡車廠商把商標做成器皿嵌入后方的后備箱或車位,公司在進行服裝品牌的政治宣傳時反復展示其商標等。,所有這些都可以作為商標提交。所以想申請商標撤銷的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不能空提出質疑的前提。有的真的證明別人三年沒用過這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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