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
只有2人以下的限制,沒有最低限制。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具體規定一般合伙人責任方式的,從其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企業、香港證券交易所、公益企業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相互信任,當選。合伙企業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合伙人承擔對方行為帶來的可能性,合伙人人數不可能太多,否則合伙企業很難長期經營下去。普通合伙的特點限制了企業的數量和參與者的數量。因此,立法不需要規定合伙人人數上限。
(1)無論募集多少資金,在各聯合公司變更地址的合伙人均有權享有公平執行合伙事務的基本權利。
(二)一個或者幾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在內部選舉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三)一個或者幾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隨時調查并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和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執行合伙經紀公司業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合伙企業所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合伙企業承擔。
(4)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信息。
(五)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停止執行。如有爭議,需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方式同時進行。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具體的,需要一人一票,全體合伙人絕對多數表決。
(六)受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未按照變更合伙企業地址的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解除委托。
合伙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但無論何種合伙,都不是法人身份。然而,在不同的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的物理屬性是不同的,因此合伙企業的法律責任也是不同的。當然,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人數是有要求的,至少應該不少于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