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不得使用地名。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其名稱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個體工商戶申請名稱登記,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后許可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并將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相關機構,辦理核準后手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公司轉讓記錄中申請名稱登記。經營范圍不涉及注冊后許可的,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也可以向個體工商戶申請公司轉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名稱預核準登記的程序及提交的文件請參見《個體工商戶預核準登記手冊》。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證明(或賬戶證明)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提交租賃房屋的租賃協議復印件和出租人房地產許可證復印件;未取得房地產許可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機構的證明或者私有房屋的購房合同、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人是酒店或飯店的,提交該酒店或飯店的執照復印件;以私有房屋作為開辦個體工商戶和國有企業的管理場所,但因現代因素難以提供房地產權屬證明的,應當提交村(居)民委員會等政府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私有房屋所有權的證明。
4.章名預核準申請表(已申請章名預核準登記者提交)。
5.申請登記的業務范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必須在登記前核準的工程項目。可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復印件予以證明。
6.中介機構申請設立登記的,提交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及中介機構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或配額證明復印件(本人簽字);
7.立法和行政事務法規中明確規定的其他文件可點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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