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違反絕對禁用條款(即《商標法》第10條商標標識本身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有損國家尊嚴、民族團結、宗教信仰等);
二是違反絕對禁注條款(也叫缺乏顯著性條款,即《商標法》第11條商標標識本身表達或描述某類商品名稱、用途、功能等特點,相關公眾無法以此識別不同的提供者,同時也會造成其它經營主體無法使用該標志);
三是與在先商標構成相同近似(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存在有在先注冊或在先申請的商標)。
一是違反絕對禁用條款(即《商標法》第10條商標標識本身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有損國家尊嚴、民族團結、宗教信仰等);
二是違反絕對禁注條款(也叫缺乏顯著性條款,即《商標法》第11條商標標識本身表達或描述某類商品名稱、用途、功能等特點,相關公眾無法以此識別不同的提供者,同時也會造成其它經營主體無法使用該標志);
三是與在先商標構成相同近似(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存在有在先注冊或在先申請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