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名目定義
避稅
避稅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情況下,將納稅義務降低到最低限度的行為。
偷稅
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納稅或者少納稅為目的,隱瞞真實情況,以各種不公開的手段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
逃稅
偷稅是指納稅人通過轉移或者隱匿財產,未能追回欠繳稅款的行為。
逃稅
不知不覺中,納稅人忽略或少繳稅款。
欠稅
欠稅是欠稅的簡稱,是指稅務機關收取的欠稅收入,包括壞賬稅、往年舊債、今年新債、已達到繳納期限的欠稅、遞延稅款、未繳納滯納金等。
稅收欺詐
騙稅是指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
拒絕納稅
那些以暴力或威脅方式拒絕納稅的人就是拒絕納稅的人。
情節性質嚴重性!避稅:
這不違法。它只是充分利用稅法的漏洞,少繳稅或不繳稅。避稅的相關交易或安排不直接違反稅法具體規定,但不符合稅收立法本意;避稅的納稅調整收取利息,不收取滯納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根據規定,利息將計入納稅調整后的稅款。
反避稅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個人或關聯方應納稅額的;
(二)在實際稅負明顯較低的國家(地區)設立的居民個人控股或者居民個人與居民企業共同控股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歸屬于居民個人的當歸對應的利潤;
(3)個人通過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獲取不正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繳納附加稅的,應當依法繳納附加稅和利息。
逃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逃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虛開或者隱瞞不報稅款,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占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前款所列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逃稅:
《關于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的決定》第六條:納稅人偷稅、欠稅經稅務機關依法認定后拒不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經縣(市)以上(含縣、市)稅務局長批準,應當正式書面通知納稅人銀行代扣代繳、入庫。對臨時經營者,可以按規定扣留納稅人部分貨物,限期支付;逾期不繳納的,經縣(市)以上(含縣、市)稅務局長批準,可以將扣留的貨物改抵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欠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采用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阻止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和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欺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稅或者沒收財產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用前款規定的欺騙手段騙取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已繳稅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反稅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稅務機關對拒不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除追繳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拒不繳納稅款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不繳納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不過話說回來,雖然征稅是不可避免的,但我們可以通過法律允許的合法手段和方法減少納稅。也就是說,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納稅人可以通過提前規劃經營事項,以最優惠的方式進行納稅申報,讓納稅人盡可能降低納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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