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老板:
“我擁有公司,錢屬于公司,
所以,我=公司=錢,我=錢”。
最后的結論是,
公司的錢是我個人的錢,
你可以隨意使用,
不需要繳稅。
真的是這樣嗎?
可能很多公司老板都有這個想法,
難道我不能控制我的血汗錢嗎?
稅務局為什么來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稅法,可以理解,
但作為公司負責報稅的財務主管。
如果沒有嚴格的控制,
那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是兩個!
1.一家公司的老板需要買房來改善生活,所以他從他的公戶“借”了350萬元來買房。公司虧損了350萬,所以我們必須把賬算平,所以公司的會計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款:其他應收款——老板借了350萬。
貸款:銀行存款350萬元
這筆貸款已經借了很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一直沒有歸還。
2.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剛成立的時候先把一筆錢轉到公司賬戶,然后轉走。當老板把錢轉入時,他是這樣做的: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款:股權-老板股份
提取時還將提取的資金作為股東借款掛在“其他應收款”賬戶下,長期不歸還。
快樂財稅提醒您!
這些會計處理似乎沒有問題,
但在今年的“稅收打擊”環境下,
這樣做是致命的!
會受到怎樣的懲罰?
在當地稅務局對老板公司的稅務檢查中,在公司的“其他應收款”項下,發現老板轉移了多年未還的“借款”350萬元。稅務局的同志看完之后拍了拍桌子:這個還不錯,交稅!
最后,對老板借的350萬元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70萬元,少繳稅款50%的罰款35萬元,共計105萬元。
政策依據:
為什么借入的350萬元確認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文件(財稅〔2003〕15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內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償還,也不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其未償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分紅,按“利息”計算。”
可以看出,公司雖然歸老板所有,但并不是老板的小金庫。老板不可能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從公司賬戶中提取資金,而不歸還給他們做其他任何事情。
如果老板想向公司借錢怎么辦?
貸款表格:
把錢從公司基本賬戶轉到老板私人賬戶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公司貸款:
借方:其他應收款-老板姓名
貸款:銀行存款
拿到發票證明其用途后,可以是購買材料或者其他允許的費用,可以用來抵扣其他應收款。
借: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固定資產/原材料
貸項:其他應收款
或者老板還錢: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項:其他應收款
貸款提醒:
一般來說,老板向公司借錢是違法的,除非是臨時借款、利潤分配等特殊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賬戶。
1.老板向公司借錢生產經營,可以提供相關發票證明。
2.老板因為個人原因借錢,一定要有合適的借款合同。在一個納稅年度結束時,它需要返還給公司。如果超過一年,根據稅法會被認為是老板的個人利潤分配,這個金額要繳納個稅。
看到這,你是不是驚出一身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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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樣的稅務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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