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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月22日,受國務院委托,財政部部長肖捷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據了解,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2016年3月16日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十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與慈善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支出結轉扣除的規定做好銜接,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并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送審稿)》,建議修改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肖捷說。
據肖捷介紹,國務院法制辦就送審稿征求了有關部門和相關社會組織的意見,各方面對送審稿沒有不同意見。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研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將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來源:人民日報
中訊財務摘錄自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