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建筑類企業,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
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應轉為一般納稅人企業。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對開具發票是否有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同時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應該開具普票的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顯示***,該如何填增值稅申報表?
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月代開發票金額合計未超過10萬元,稅率欄次顯示***的情況: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相關政策確認當期銷售額適用的征收率,準確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對應欄次。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將當期銷售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以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后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來源網絡)